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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以舟一案到底以哪个罪名来定罪,申区检察院内部,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。
第一种,认定是故意杀人。
首先,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一口咬定他是故意杀人。根据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证词,犯罪嫌疑人在晚八点半致电受害人,约受害人出门见面。而根据通话记录,八点半打给受害人的电话属于一名快递员,快递员称电话被犯罪嫌疑人借用过。
其次,受害人的手机,在案发第一现场并没有出现。时隔好几天以后,犯罪嫌疑人拿着受害人的手机主动来自首。如果真喝多了酒,怎么会在撞了人后还记得顺走人的手机?
最后,尸体的位置被人拖动过,从路边到巷子里有一道明显的血痕。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承认,但除了他会拖动尸体以外,还能有谁?
说他不是蓄意杀人,谁信?
第二种,认定是交通肇事。
原因很简单,因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是出于“故意”而去撞受害人的。
两人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,最多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妻子吵架,受害人帮他妻子做点小生意,偶尔还会帮着带带小孩。
根据便利店的监控录像来判断,两人关系不能算好,但也不能说是差。
一个正常人,怎么可能会毫无缘由地预谋杀人呢?
可如果不是蓄意谋杀,犯罪嫌疑人又何必放着自己的手机不用,借用别人的手机约受害人出来见面?
故意杀人,主观故意,起点刑十年,最高可判死刑。
交通肇事,主观过失,三年以下;如认定逃逸,则为三到七年;如认定逃逸致人死亡,起点刑也不过七年。
这二者之间的量刑,差别很大。
根据尸检报告,受害人系当场死亡,所以不存在“逃逸致人死亡”的情形。
尽管犯罪嫌疑人一再否认自己存在逃逸的主观恶性,坚称自己喝多了不知道撞了人,而检察院内部也倾向于指控他逃逸,但他存在自首情节,如果再拿到家属出具的谅解书,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,很可能会从轻量刑,真有可能会判到三年以下。三年以下,那就有争取判缓刑的余地了。
亲属关系,简简单单四个字,平时毫无用处,关键时刻却能成为施暴者用来减轻刑罚的事由。
多么可笑。
路小检察官在查阅完全部侦查卷以后,始终沉默不语,安静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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